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实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不足与规范管理不够问题并存,需要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这四类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上,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登记、备案、年检、监督、执法和组织第三方评估等职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相关部门 负责财务税 收、信贷融资、社会保障、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审计等管理工作。
尽快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目前,一些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明显,政社不分、管办一体、责任不清。应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行政机关将适合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采用竞争方式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去除行业协会商会的行政色彩,发挥其积极作用。
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社会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的有效方式。应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和机构。制定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内容和方式,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作者为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